圖片來源|海委會海巡署

2021年2月傍晚,臺東縣蘭嶼鄉發生一起民眾捉捕二級保育動物曲紋唇魚(又稱龍王鯛、蘇眉魚)的事件。兩位民眾將曲紋唇魚的照片貼到蘭嶼部落line群組後,訊息被不詳人士截圖轉傳,招致諸多網友批評。海巡署東部分署亦接獲民眾檢舉,並報請檢察官偵辦,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起訴。

檢方認為兩人當日以不詳的器具,刺穿曲紋唇魚致死,並將之獵捕上岸。其中一位被告的母親把曲紋唇魚圖片發布在line群組「朗島Iraraley茅草夜市」,遭不詳人士截圖轉傳,最後為警查獲,認定兩人違反野保法第18條第1項:「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然而一位被告堅稱,當日兩人是以釣竿放長線釣到曲紋唇魚,「收竿時覺得很重,所以與另一位被告一起抬,」當時魚已經死亡。另一位被告則說,他沒有用器具刺穿曲紋唇魚,不知道該魚是保育類動物。

6月30日判決結果出爐,兩位民眾皆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結果一出,立即引發諸多民眾不滿。網友陳彥翎發文指出,圖片中被攝影者身穿的是打魚人穿的自由潛水衣,認為沒有人會穿潛水衣去釣魚,或釣到魚再穿潛水衣拍照。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也說,「誤捕也是獵捕,釣具魚槍都是宰殺。」

臺東地方法院認為,因被捕捉的曲紋唇魚屍體並未留下,僅從照片無法斷定兩位被告用銳器刺穿曲紋唇魚致死。至於遭查扣的釣竿,雖握把上有多處損壞,導致收線不好、影響釣竿彈性,也有人質疑可能許久未曾使用,使被告以「釣竿放長線釣到曲紋唇魚」的說法出現疑點。

但檢驗的釣具行也說,該釣竿仍可釣魚,「只是比較會斷掉」,因此法院認為兩位被告的說法仍可參考。此外,經檢方調查,根據監視器照片,最多只能證明兩人有載運曲紋唇魚的事實,無法據此將魚身上的傷口,歸咎在兩位被告身上。

然而,法院也函詢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保署有關曲紋唇魚生物習性,得到其為日行性物種、夜間(案發時間為下午4點至9點)在岸邊釣到的可能極低等說法。台灣珊瑚礁協會執行20多年的調查也顯示,臺灣周邊海域,包括蘭嶼、綠島、小琉球、澎湖等地,曲紋唇魚族群的總數不到30尾,且逐年減少中,故法官無法認定被告兩人在該時間捕魚,是刻意要捕捉曲紋唇魚。

無法證明兩人刺穿曲紋唇魚的行為;也無法確知兩人有捕捉曲紋唇魚的犯意,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提到:「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法院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宣布被告無罪的判決。

2016年也曾在綠島發生當地業者獵捕曲紋唇魚的悲劇,不過當時因業者坦承犯案,加上海巡隊員在工地查獲被肢解的曲紋唇魚屍體,在事證充足的情況下,臺東地方法院依違反野保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野生動物開罰,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30萬元。

曲紋唇魚為二級保育動物,在臺灣目前總數不到30尾。綠色和平於2022年發布的專題報導指出,曲紋唇魚以底棲動物、魚類為食,因處在食物鏈頂端,在生態平衡上扮演重要角色。而因曲紋唇魚的棲息範圍與其他珊瑚礁魚類有諸多重疊之處,故保育曲紋唇魚的同時,也能照顧到其他魚種。此外,曲紋唇魚也會捕食棘冠海星。棘冠海星以珊瑚為食,若大量繁殖將危害珊瑚礁生長。因此,保護曲紋唇魚,更能進一步維繫珊瑚礁生態系。

綠色和平認為,落實海洋保育工作,除了以法規罰則作為恫嚇,也應透過教育、同儕壓力等方式確保民眾守法。若使利害關係人參與海洋保護區(MPA)的決策,便能提升其對法條的認同,進而願意遵守。不過目前有關MPA之法規僅述明違規罰則,未有提高守法程度的執行計畫,難以真正保護海洋生態。

綠色和平以107年海洋保護區民間巡守隊巡護成果為例,指出值勤總時數前三名的MPA為:臺東富山(2920小時)、基隆潮境、屏東琉球、新北貢寮(與潮境、琉球皆為1920小時)。而上述地區皆為積極推廣保育,且有實質成效的MPA。綠色和平據此推論,屬於利害關係人的地方居民,若願意參與保育行動與巡守,在生態保育上能達到較佳的效果

海保署則表示,曲紋唇魚有三大特徵,包括眼旁兩條黑眼線、臉部腦紋般的紋路、魚體鱗片中間的特殊黑線等。民眾若有發現違反野保法行為,請提供照片、影片或相關事證,向地方主管機關、海保署或撥打118專線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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