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台北市動物保護處
記者|陳怡潔    編輯|蘇于寬

農業部於10月8日預告修正「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名單,其中包含河口鱷(Crocodylus porosus),引發嘉義縣竹崎龍群鱷魚養殖場經營者阮茂盛不滿,於10月17日和10月20日兩度攜帶一隻河口鱷北上至立法院及農業部抗議,阮茂盛向窩窩記者強調,並不是完全反對禁養政策,主要訴求為要求農業部面對「《野生動物保育法》未確實執行」的「爛攤子」,要禁養就要對其目前飼養的50多頭河口鱷進行收購

毒蛇、浣熊及河口鱷入列 禁養黑名單正式預告、緩衝期一年供現飼主登記

農業部動物保護司今(2025)年一月便開始辦理「修正指定公共禁止飼養輸入動物種類」研商會議,首波名單共列出955種動物,因包含眼鏡凱門鱷、緬甸蟒及鱷龜等多種目前台灣已有人飼養的物種,消息曝光後引起廣泛關注。

動保司後續聲明將依據「公共安全」與「動物福利」兩項指標,對於市面上流通的寵物訂定「黑、灰、白名單」分級管理架構歷經三次「寵物分類分級管理研商會議」,如今正式預吿將蝮蛇科(Viperidae)動物、蝙蝠蛇科(Elapidae)動物、浣熊(Procyon lator)及河口鱷(Crocodylus porosus)列入禁止飼養的「黑名單」,預告期約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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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於「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修正草案對照表」說明禁養原因,蝮蛇科、蝙蝠蛇科動物可能導致全身毒性*,甚至造成肢體殘缺;浣熊曾有飼主因衝動飼養,長大後難以控制且具攻擊性而棄養之案例,棄養後亦須付出龐大行政管理成本;河口鱷則是因成體可達五公尺、體重逾二百公斤,攻擊性強,一般家庭難以提供所需的足夠設施,因此列入。

*註:全身毒性(systemic toxicity)指有害物質被吸收進入人體後,不只局限於接觸部位或單一器官,而是透過血液或淋巴系統分布至全身或多個器官系統,造成廣泛損害。

同時,農業部也指出,早在 2022年5月19日,蝮蛇科、蝙蝠蛇科及浣熊就已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納入經濟部的「限制輸入名單」,若有人違規走私輸入,將同時觸犯《貿易法》與《野生動物保育法》,共可處新台幣26萬至400萬元罰鍰,並可能被停止進出口業務1個月至1年。

至於河口鱷,農業部指出其在國內仍有肉、皮用等經濟用途,未來除展演或實驗目的等可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飼養,一般民眾禁止飼養,且無論屬於哪種核准情況,該動物個體都必須植入晶片或以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方式進行個體辨識與登記列管。

至於目前已飼養此波「黑名單動物」的民眾,須於新制公告生效日起一年內,向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登記備查,方可合法繼續飼養;若未依規定完成登記或持續繁殖者,將可處新台幣5萬至25萬元罰鍰,並沒入違規飼養的動物。

抗議業者:合法經營40年轉型艱辛 訴求政府協商、收購

阮茂盛則向窩窩記者提供他的陳情書,主要訴求為「若禁養則需收購他所飼養的河口鱷」,稱若不願協調或協調不成,將持續至各政院乃至總統府「野放鱷魚」表達抗議。

他表示河口鱷目前國內僅剩寵物市場,若禁養恐使養殖場無以為繼:「動物要吃飯啊!」,並自述今年4月29日曾前往林業保育署,向野生動物保育科科長邱國皓討論目前繁殖場的鱷魚應該去往何處,稱邱國皓當時回應養不起可以野放,他於陳情書中表達:「我不野放溪流的,我都野放各政院甚至總統府。」

林保署則澄清,當時邱科長僅是提醒業者,河口鱷的物種特性恐不適宜家庭飼養,因為當民眾養到無法照顧的體型時,可能衍生任意丟棄至野外的風險,阮茂盛於陳情書中之說法,應為誤解。

阮茂盛回顧,他的父親自1982年起配合政府推動的「精緻農業」政策,經營竹崎龍群鱷魚養殖場:「那個時期正好是台灣躍進的年代,他們(政府)就是鼓勵養殖多元化啦!」

他強調,雖然當時許多養殖物種是以走私方式進入台灣,但龍群鱷魚養殖場擁有完整報關文件

我們是從機場正門口進來的。

同時也依法向政府申請了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

10251029 01阮茂盛指出,龍群鱷魚養殖場進口鱷魚時有完整報關文件,也依法向政府申請了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該證每五年需換照,目前持有的登記證有效期限至2030年。圖片來源:阮茂盛。


龍群鱷魚養殖場早期主要經營活體買賣,將鱷魚販賣給有食用或皮革用途需求的客戶,主要飼養河口鱷和馬來長吻鱷(Tomistoma schlegelii),也有少數眼鏡凱門鱷(Caiman crocodilus)、尼羅鱷(Crocodylus niloticus),高峰期場內鱷魚數量曾達5000隻

1989年《野生動物保育法》通過,河口鱷、馬來長吻鱷皆列入「指定公告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名單,阮茂盛表示,根據《野保法》第31條4項*規定,政府應於三年內協助業者停止飼養其在《野保法》公告施行前已飼養或繁殖的保育類動物,並輔導轉業,並可視情況收購其飼養個體:

對合法有養殖登記證的業者應該是這樣,結果都沒有實行。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4項: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飼養或繁殖之第一項所列之野生動物,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內輔導業者停止飼養及轉業,並得視情況予以收購。」

阮茂盛還指出,自《野保法》通過之後,地方政府就不再受理他申請養殖登記證的業務,因申請無果,他一度成為「無照業者」,直到2010年前後,龍群鱷魚養殖場共同參與台北市立動物園的馬來長吻鱷域外保育計畫,才重新取得養殖登記證,目前仍保持合法持證狀態。

10251029 02目前台北市立動物園內的酷龍(公鱷)及5隻未成年馬來長吻鱷皆來自龍群養殖場。其中,酷龍與酷琪(母鱷)為阮茂盛於2010年12月17日捐贈;未成年個體則在同年雙方合作進行馬來長吻鱷孵育與保育繁殖研究計畫時入園。圖片來源:窩窩。


雖再次取得登記證,但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河口鱷等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任意買賣或宰殺,因此也無法再經營活體買賣。龍群養殖場轉而與學術單位合作,但當中興大學與阮茂盛基於學術研究目的繁殖出四隻小鱷魚後,也在合法申報時遇到困難,為此,阮茂盛於2018年首次攜帶鱷魚前往行政院抗議。

2020年8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農業部)公告修正「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剔除河口鱷、馬來長吻鱷兩物種,雖二者仍屬保育類動物,但其人工飼養與繁殖個體不再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管理,阮茂盛稱此為「解禁」。

根據阮茂盛的說法,河口鱷雖然體型可快速生長,但要20年才能性成熟,且每2至3年才會產蛋ㄧ次,故不適合作為肉用鱷魚;過去主要供皮革使用,但台灣目前已無皮革處理廠,故「解禁」後,他將寵物市場視為龍群養殖場唯一的銷售通路,目前場內約有50隻河口鱷,每個月維運成本大約3至4萬元。

二度攜鱷魚北上抗議  北市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

10月17日抗議當日,阮茂盛雇用吊卡車從嘉義縣將一隻約3公尺長的河口鱷載往立法院,約5:30抵達,並將全身固定的鱷魚放置於立法院門口,原先預計接著轉往農業部,不過鱷魚一落地便被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警方包圍隔離,並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加以管制。

10251029 0310月17日抗議當日,阮茂盛雇用吊卡車從嘉義縣將一隻約3公尺長的河口鱷載往立法院。圖片來源:台北市動物保護處


台北市動物保護處表示,河口鱷魚以咬合力強大聞名,若在市區逃逸,可能威脅民眾生命安全並引發大眾恐慌,因此協調警方協力,並會同台北市立動物園於現場監測鱷魚狀態,於8時30分先行送至臺北市動物之家,由動物園人員檢查發現並無受傷情形,進行補水保濕處置後,便由動保處僱用民間吊卡車,當日上午10時,該隻鱷魚即由動保員押運回到龍群養殖場

台北市動保處呼籲,任何活動都不應以動物做為籌碼,飼主綑綁鱷魚未做保水並長途運輸已涉損害動物福利,且鱷魚為危險動物,飼養本身即存在風險,若逃逸更將導致他人受傷或威脅公共安全。

10月20日,阮茂盛再度北上至農業部抗議,此次並未讓鱷魚下車,在遞交陳情書予農業部後即返回嘉義縣。

農業部動物保護司表示,動保司主要負責「動物保護」業務,漁業養殖的主管機關則是漁業署:「河口鱷原本屬於經濟動物的用途,牠的去化或者產業輔導,要請漁業署多多幫忙。」動保司副司長陳中興說明,阮茂盛的陳情書由動保司代表農業部受理,其中涉及其他單位職權的內容,將再與其他單位共同研議。

農業部漁業署則指出,禁養規定僅針對將河口鱷作為寵物進行限制,合法持有養殖登記證的業者權益不變,仍可養殖河口鱷,並在符合法規的前提下利用該動物。漁業署強調,河口鱷本就屬於經濟動物,相關養殖登記證亦是基於此用途核發

漁業署同意申報,就是要讓業者拿來皮用、肉用,沒有要做其他的用途。

至於阮茂盛要求收購的訴求,動保司及漁業署皆持保留態度,指出後續會由農業部統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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