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屏東地方檢察署
記者|陳怡潔    編輯|蘇于寬

屏東地方檢察署今年接連偵辦兩起我國遠洋漁船涉嫌非法獵捕海豚的案件,均由農業部漁業署與加拿大聯邦漁業及海洋部(DFO)跨國合作通報後啟動調查,由DFO提供之空拍監控影像作為證據

屏東地檢署指出,兩起案件皆發生於2024年6月,涉案船隻分別為吳姓船長駕駛的「連○發」及田姓船長駕駛的「漁○發」。兩艘遠洋漁船在西北太平洋海域作業期間,均涉嫌指示外籍漁工非法獵捕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海豚,並將其宰殺、切割為肉塊,作為誘餌吸引嗅覺敏銳的鯊魚,以提高鯊魚捕獲量。

其中,「連○發」案於今年4月偵辦,檢方當時拘提相關人員,並在搜索船隻時,於船上查獲其捕獲之鯊魚肉塊。吳姓船長最終以1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7名外籍漁工則遭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

20250721 01今年4月,屏東地檢署於吳姓船長駕駛的「連○發」查獲捕捉後遭切割的鯊魚魚鰭。圖片來源:屏東地方檢察署


至於「漁○發」案,檢方於7月9日展開行動,拘提6名印尼籍漁工,並持搜索票前往田姓船長位於屏東東港的住處及涉案漁船進行搜查,行動於7月11日完成。7月14日,檢方對外說明,田姓船長涉嫌指使船員使用魚叉與通電魚鉤等工具獵捕海豚,並將其支解為餌,但該次航運期間的獵捕海豚數量,尚待專案小組釐清,目前,田姓船長以4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6 名印尼籍漁工亦遭限制出境出海。

20250721 02專案小組搜查「漁○發」漁船。圖片來源:屏東地方檢察署
20250721 03專案小組於「漁○發」上查扣宰殺海豚之刀具。圖片來源:屏東地方檢察署


屏東地檢署指出,兩起案件中遭獵捕的海豚,屬於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族群數量逐年下降,此類非法獵捕行為不僅破壞海洋生態系,也嚴重損及我國漁業聲譽與國際形象,未來將秉持「速辦、嚴查」原則,持續深入偵辦,強化海洋保育執行力,以實踐國際責任並維護法治尊嚴。

海洋保育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向窩窩記者說明,雖然兩起案件中的獵捕行為皆發生於公海,但涉案漁船為我國籍,仍受國內法律約束

依現行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所有鯨豚均屬保育類動物,依法不得任意騷擾、虐待、宰殺、買賣或持有,否則將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此外,多數鯨豚物種已列入《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II,交易活動受到管制,我國亦透過《貿易法》規範CITES物種的進出口行為,若我國籍漁船將所捕獲之鯨豚出售至其他國家,或自公海帶回台灣境內,均可能違反《貿易法》。

同時,台灣為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締約會員,須遵守該組織制定的保育管理措施,禁止蓄意捕捉、騷擾或殺害鯨豚等非目標物種,並應依規定安全釋放混獲的鯨豚、海龜等動物。我國雖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正式締約國,但該公約已被廣泛視為國際習慣法,台灣亦應依循其精神,對海洋哺乳動物採取必要保育行動,特別是在公海上,應積極防範過度捕撈與族群衰退。

海洋保育署進一步指出,鯨豚與鯊魚類動物皆為海洋生態系中的頂級掠食者(Apex predator),在維持食物鏈平衡、促進生態循環上扮演關鍵角色,其中鯨豚的行為與代謝活動有助於調節獵物族群,並提供養分幫助浮游植物繁殖,對緩解氣候變遷具有正面影響;鯊魚則可能透過其行為與分布影響營養物質的傳輸,對生態系產生多層次作用。另一方面,牠們的健康狀況亦為評估海洋環境品質的重要指標,凸顯保育這些物種的重要性。

針對如何透過監管預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農業部漁業署遠洋漁業組組長吳明峯表示,遠洋漁船在申請作業許可時,漁業署皆會進行保育規範宣導,強調誤捕鯨豚必須記錄並立即釋放。

吳明峯也指出,儘管海域遼闊,國際間已有「公海登檢機制」與「科學觀察員配船制度」等監管措施。前者要求會員國派遣公務船在公海巡航,查核具互認協議的他國船隻是否涉及違規;後者則規定太平洋地區至少5%的漁船需配備科學觀察員,雖以蒐集科學數據為主,但也具備一定的威懾與監督功能。此外,漁船返港後還需接受港口檢查,亦可追查部分違規行為

而此次兩起案件皆為我國透過國際組織獲得通報的案例,關鍵證據來自加拿大透過空拍機所取得的影像,反映現代科技在海洋執法上的應用潛力。吳明峯強調:

我們都會跟漁民宣導,海上作業不僅要遵守我國法令,也須遵循國際規範,現在科技很發達,海上也不是法外之地。

不過,此前環境正義基金會海洋專案主任林佑亮接受公視新聞網採訪曾指出,台灣漁船非法捕捉鯨豚的問題沈痾已久,近期CNN亦撰寫報導指出台灣遠洋漁業存在剝削外籍漁工的現象,相關單位是否能確實掌握遠洋漁船的作業情形,仍有待各界持續關注與監督。

2026年2月9日更新: 一案緩刑、一案求刑二年二月

屏東地方檢察署2025年接連偵辦兩起我國遠洋漁船涉嫌非法獵捕海豚的案件,並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對「連有發」吳姓船長及「漁勝發」田姓船長提起公訴。

「連有發」案於2025年8月29日判決,屏東地方法院裁定吳姓船長違反野保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之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7名協同作案的外籍漁工,則列為本案共同正犯,獲緩起訴處分

判決書指出,吳姓船長在偵訊期間對犯行坦承不諱,承認指使外籍漁工使用漁具,捕獲2隻保育類野生動物海豚科動物,並在漁船上殺害後分割為肉塊,作為獵捕鯊魚、鮪魚等魚類之釣餌,未用盡之海豚屍塊及外皮,則於返國前丟棄於外海。

「漁勝發」案則於2026年1月13日判決,屏東地方法院表示,此案中田姓船長獵捕、宰殺海豚之數量高達43隻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實質且難以回復之損害。法院綜合考量其犯罪情節及被告個人狀況,最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判決書指出,被告田姓船長自述其動機為增加抓捕鯊魚之產量而以海豚作為額外餌料,並主張政府對漁民的法令宣導不足。但法官認為,被告長期從事漁業,不可能不知道相關保育法規及基本禁令,且其獵捕海豚數量多達43隻,顯示並非一時生計所迫,而是將違法行為視為經營策略的一部分。

根據野保法,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若任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若獵殺行為發生在野生動物保護區內,更會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兩案判決書皆說明量刑考量被告個人情況審酌,而「連有發」因被告自白認罪,並在檢察官求刑與緩刑建議範圍內判決,全案依法不得再行上訴;「漁勝發」案則指出田姓船長雖為初犯且坦承犯行,但若過度減輕刑責,恐導致大眾產生國家容忍環境犯罪之錯誤期待,故將量刑訂於中度偏低區間,全案仍可上訴。

兩起案件皆是由加拿大聯邦漁業及海洋部(DFO)跨國合作通報我國農業部漁業署後啟動調查,並由DFO提供之空拍監控影像作為證據,農業部漁業署遠洋漁業組組長吳明峯提醒:「海上作業不僅要遵守我國法令,也須遵循國際規範,現在科技很發達,海上也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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