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民眾提供。
記者|陳怡潔 編輯|蘇于寬
4月26日下午,有民眾於新北市中和紫竹寺附近目擊一場宗教放生活動,現場觀察到放生物種包含外來種鳥類,便立即通報新北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但在民眾通報的同時,鳥隻皆已被放出,動保處隨後派員到場勸導,並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開立查核單,後續將持續釐清是否違法。
目擊此次宗教放生活動的民眾表示,4月26日他見到放生團體將多個鳥籠集中擺放,隨後分發經文念誦,根據現場告示內容,當日放生鳥類除有本土鳥種紅鳩、白頭翁,亦有外來種鳥類,包含約300隻白尾八哥與家八哥,以及約49隻黑領椋鳥、150隻灰頭椋鳥。告示牌上同時標示此次活動相關費用,疑似為購買鳥隻的花費,總計逾15萬元。
現場告示牌標示著此次放生活動涉及的鳥種、數量與相關花費。圖片來源:民眾提供。
新北市動保處向窩窩記者表示,當日放生活動由主辦負責人向紫竹寺借用場地舉辦,現場鳥隻來源為自鳥店購買。動保處已於當日派員到場,向現場民眾說明,部分鳥種屬外來種,任意放生會破壞生態,已依據動保法第5條第3項*開立查核單,並預計聯繫活動負責人到案製作筆錄,後續將視調查結果依法裁處。
動保處說明,由於此次遭放生的動物是由信眾購買,依法已構成對動物的管領關係,視同飼主身分;在此情況下,若任意釋放動物,可能被認定為棄養,須面臨3至15萬元罰鍰。
*動保法第5條第3項: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事實上,今年3月間,新北市動保處也曾以動保法第5條第3項,針對放生外來種朱文錦的事件開罰3萬元,新北市動保處指出,朱文錦屬外來種雜交金魚,若貿然放生至河川或湖泊環境,通常難以適應而死亡;反之,若環境條件恰巧適合其存活與繁衍,則可能大量繁殖、排擠原生物種,進而破壞既有生態系統,對自然環境造成長期且不可逆的衝擊。
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則指出,因應放生活動帶來的商業利益,已出現「動物商品化」現象,吸引業者捕捉或繁殖動物供應市場,根據抽樣調查,全台北、中、南約百餘家鳥店中,約有六成販售各類「放生動物」,以供應給有需求的信眾。
該網站也分析,在捕捉、運輸、販售到野放過程中,放生動物可能被密集關籠,甚至缺乏空間與飲水食物,若動物福利狀態未盡理想,便會對其健康造成傷害,嚴重時甚至可能危及生命。網站指出,宗教放生活動原意在釋放被人類捕獲、失去自由甚至可能失去生命的動物,部分宗教信仰認為可藉此累積功德,但也長期面臨侵害動物福利或破壞生態等爭議。
不過,國內目前並無管理放生行為之專法,而是依各種情境適用不同法規。
其中,海域的放生行為須遵循《水產動物海域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內陸淡水水域及陸域的放生行為,則由當地地方政府依據動保法或野保法進行管理;臺中市與南投縣另訂有《放生保育自治條例》,《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則禁止於公園水域任意放生。
在放生物種方面,目前僅有《水產動物海域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進行明確規範。該法規禁止放生外來種、雜交種、基因轉殖種或其他不符合生態保育之物種,放流個體若是養殖來源,亦須符合健康檢疫標準,放流過程更應妥善操作、避免一次性大量傾倒,以減少動物健康風險與環境衝擊。
「正確水產動物海域放流申請網站」更進一步宣導,應優先選擇中低生態位階的當地原生物種,如九孔、文蛤、海膽及波紋龍蝦等作為放生物種,因為若短時間內大量放流高階掠食物種,可能導致其獵物族群快速下降,進而影響生態平衡;也建議應避免在同一地區連續多年放流同種魚苗,避免使生物多樣性降低。
至於內陸淡水水域及陸域的放生行為,目前尚無針對放生物種的明確規範或指引,但考量不當放生行為可能導致動物死亡或對生態造成衝擊,亦有公私部門推出引導措施。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近年便與福智佛教基金會及台中蓮社等宗教團體合作,推動「生態放生指導」,引導宗教團體將原本用於購買放生動物的資源,轉而投入野生動物保育與救傷收容工作。
不過,林保署也指出,許多不當放生活動已轉向地下化,放生時間多選在凌晨、地點愈趨偏遠,使查緝與舉證難度提高,建議民眾若遇到疑似不當放生行為,可即刻報警或撥打1999向地方政府通報。
新北市動保處也呼籲民眾第一時間通報,以利主管機關即時介入處理,若能協助記錄人、事、時、地、物等資訊,並拍攝紀錄動物遭放生的瞬間,也有助提供主管機關蒐集關鍵事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