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羅奕儒、梁亦白    編輯|蘇于寬  設計|邱泰元

 

 

 

 

 

 

 

 

 

1-1 「流浪動物」定義為什麼需要入法?#

 

倡議入法的人認為,動保法目前並未針對現存流浪動物提出管理制度, 因此應在動保法之中新增流浪動物之定義,有利於將流浪動物納入管理並制定相關細則。

 

 

 

 

 

 

「定義是為了讓法律有處理的對象。」   支持 /

 

 

法律就是這樣,你必須要有處理的對象,如果沒有處理對象,後面流浪動物怎麼界定就出問題了!

 

 

 

 

 

 

「遊蕩動物在法律裡已經有定義。」   反對 /

 

 

流浪動物如果我們認為餵養者不是飼主、也沒有什麼領管或責任的話,那就是無主物,也就是目前動保法已經有規範的「遊蕩動物」。

 

 

 

 

 

 

「只要是犬貓,動保法都列入管理。」   中立 /

 

 

動保法裡所有犬貓都是我們的管理範圍。如果入法的目標是希望可以將流浪動物族群數降到最低,那這樣的入法只是一個過程,是不是要入法是可以討論的。

 

動物保護法第3條 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流浪動物不該常態化。」   反對 /

 

 

我們並沒有在法律上定義「孤兒」,但還是在實行相關保護規章。流浪動物的「流浪」在於他應該有家,流浪只是暫時的狀態,如果立法定義了這個本來不應該存在的群體,等於接受了他們的常態化。

 

 

如果只是希望將流浪動物納入積極管理的目標,那應該擴大現行「有主寵物」的定義,將「有主寵物」改為「伴侶動物」,和「經濟動物」、「實驗動物」皆納入管理保護,真正從動物的特殊利用方式來區分管理。

 

 

 

 

 

 

「若要入法有必要將TNVR欲處理的對象明確化。」  支持 /

 

 

動保法本來就有的「遊蕩動物」跟「遊蕩犬、貓」的用語,因此要先確定動保法中的含義,是不是可以用來包含TNVR所涉及的動物,或是有必要另外找一個名詞來表示,至於是不是用「流浪動物」這樣的字眼,有待商榷。

 

 

 

 

 

小結|針對既存流浪動物,目前的動保法雖然沒有特別定義「流浪動物」,但事實上已包含在規範內,即便是街頭的動物,也在動保法的保護範圍內。

 

1-2 為什麼要推動TNVR、精準捕捉入法?#

 

倡議入法者認為,雖然TNVR與精準捕捉在部分地方政府已正在執行並編列相關預算,但並非全國性之政策,缺乏整合與執行力道,期望藉由入法有所改善。

 

 

 

 

 

 

「入法才能讓執行團隊減少束縛。」   支持 /

 

 

根據OIE(世界動物衛生組織)指出,在禁止棄養的地區執行TNR有違法疑慮。現在各地都已經在做,政府也有補助,就應該鬆綁法律,讓第一線人員不用承受違法的壓力。

 

 

 

 

 

 

「推動入法並沒有解決反對者的聲音。」   反對 /

 

 

就算入法,狗放回後人犬衝突的潛在性還是存在,就算絕育是大家的共識,但在回置的過程中社區溝通就是面對分歧的民意,公共政策還是需要面對其他觀點的民眾。

 

 

 

 

 

 

「TNVR執行上並沒法律限制,不需要特別立法。」   反對 /

 

 

如果判斷為無主動物,只要沒有傷害就沒問題,而絕育歸類為醫療作為,執行上並沒有法律問題。至於精準捕捉,因應收容空間不足,政府目前已經在執行精準捕捉,況且所謂「有害或溫和」的界定是不明的,立法後反而會產生判定上的困難。

 

 

 

 

 

 

「能否執行、是否會產生對立衝突,才是入法的問題。」   反對 /

 

 

若TNVR入法沒有配套措施,例如民眾教育、溝通平台建立、犬隻行為問題解決對策等,反會讓社區人犬衝突更嚴重,這光靠法律無法解決。台灣流浪狗問題就在於徒有立法但均未被有效執行,例如寵物登記、家犬絕育等。

 

 

 

 

 

 

「政府統籌執行需要有法律作為依據。」 支持 /

 

 

若TNVR必須大規模執行才能達成我們要求的效果時,最好應該由政府統籌來執行,但若要由政府執行,就必須要有法律作為依據,因此入法是重要的。

 

 

小結|贊成入法者多認為,TNVR入法能幫助執行者擺脫「可能違法」的束縛,政府機關也可以此作為執法根據。但實際執行上,就算入法仍須面臨人狗衝突的潛在風險,若大多數民意不贊同,政府也無法有效推行。

 

1-3 設立「流浪動物專章」是處理流浪動物的解方嗎?#

 

在2017年提出的草案說明文字中,提出希望參考保加利亞之動保法,定義流浪動物,並制定流浪動物專章,建立TNR之法源依據。究竟保加利亞的動保法有哪些規範?流浪動物專章適合台灣目前的流浪動物問題嗎?

 

 

 

 

 

 

「流浪動物專章的設立,讓各地能因地制宜。」

 

 

流浪動物專章並非僅針對TNVR,而是包含各種解決流浪動物問題的方法,若能夠進入修法程序,則立法與執行單位會有更細部的討論,不同地區可以選擇適合的手段或多管齊下。

 

 

 

 

 

 

「以保加利亞動保法作為典範,就不該只學習部分。」

 

 

保加利亞的動保法這幾年多次被尊為「流浪動物TNR法制化典範」。但事實上,保加利亞的動保法中,不只對於收容、疫苗施打、回放等都有相關的規範,更是以「遏制流浪動物族群,邁向全面收容」作為核心價值,而非僅有TNVR相關規範。

 

 

 

 

 

 

 

「現階段入法沒有急迫意義,無論什麼形式皆然。」

 

 

動保法之中設立專章,或是訂定特別法、條例、地方自治條例其實本質上差異都不大,且一樣沒有意義,目前就是沒有入法需求,並沒有法規限制TNVR的執行。

 

 

小結|設立流浪動物專章的做法立意良善,也提供了中央或地方政府處理流浪動物問題的多種策略,但這仰賴著專章內條文具有完整的規劃。在目前提案的版本中,似乎缺乏較完整而全面的規劃。

 

 

 

 

 

2-1 覺得流浪狗出現在周遭是困擾錯了嗎?#

 

回到環境本身,實行TNVR地區的民眾的接受度究竟如何?討厭動物、不能接受的就是刁民嗎?人犬衝突、環境整潔與噪音這些確實存在的困擾,該如何去處理、取得民眾的共識?

 

 

 

 

 

 

 

「政策制定與執行的關鍵是減少人犬衝突。」

 

 

我們這幾年一直在做的,務實講叫流浪犬族群控制,實際上是減少人犬衝突,狗縱然絕育放回同個地方,人犬衝突還是存在,在地村里長還是要求移除,這是我們面臨的現況。

 

 

 

 

 

 

 

「我也不喜歡看到流浪動物,但這個社會需要尊重。」

 

 

我看到流浪動物受苦、髒兮兮的,或有點害怕,但是我就可以把他移走嗎?如果這是人呢?我不舒服我不喜歡,但他沒有侵犯我我不可以輕易去侵犯他耶!

 

 

 

 

 

 

「在住家附近的TNVR取得民眾認同很重要。」

 

 

TNVR的執行勢必會影響居民的權益,若動保團體沒想過或直接忽略造成當地居民的困擾和委屈,這就是糾紛的起點。而實際執行上,忽略這樣的反對聲音,反而造成動物毒殺、虐殺、路殺機會增高,動物福利反而是下降的。

 

 

 

 

 

 

 

「基層一直接到抱怨和通報捕捉電話是事實。」

 

 

有些衝突是人誘發的,因為礙於「收容所量出為入、精準捕捉」政策,要狀況嚴重政府才願意捕捉,於是有些民眾會蓄意拿棍子去嚇狗、打狗,誘發攻擊行為。釐清狀況、勤於溝通是必要的,而TNVR的入法若沒有配套措施,會不會加劇人犬衝突,演變出更多的民眾私刑、動物虐待,更需要謹慎面對。

 

 

小結|對於一般民眾而言,重要的或許不是狗的數量、有沒有結紮,而是在生活的周遭,能接受和流浪犬多少程度的生活圈重疊。執行絕育計畫,並不是有了政府出錢、民間出力就能達成,民眾是不是能接受住家邊可能有犬隻,是無法忽略的。

 

2-2 狂犬病好可怕,流浪犬會不會傳染狂犬病?#

 

 

 

 

 

TNVR中的V (vaccination 疫苗),意指在結紮後,為犬隻注射狂犬病疫苗才放回,但實務執行上無法將犬隻抓回打第二劑疫苗,是否會造成疫病上的風險?

 

註: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寵物飼主應每年為家中犬貓施打狂犬病疫苗,否則可處三萬以上十五萬以下之罰鍰。

 

 

 

 

 

 

「防疫漏洞並非TNVR所引起。」

 

 

不做TNVR,犬隻還是在街上,而所謂流浪狗,要再次捕抓是很困難的,但在結紮的時候打狂犬疫苗,相較其他流浪犬至少有3年防疫效果。

 

 

 

 

 

 

 

「一旦爆發疫情就可能引起恐慌,這並非我們所樂見。」

 

 

目前來看沒辦法把R回的狗每年帶回來打疫苗,而一旦爆發疫病引起民眾恐慌,民眾失去理智,就會有「私刑、傷害」產生,攻擊狗貓,甚至用獸鋏、毒餌來傷害動物,這些事情能不考量嗎?

 

 

 

 

 

 

 

「口服疫苗也許是防疫的有效手段,但目前無法執行。」

 

 

要杜絕流浪犬的狂犬病風險,重點還是疫苗,當年狂犬病出現我們就要求要引進口服疫苗,但台灣相關主管機關對於基因重組、可能引發變異的東西一直都非常的害怕,很多基因重組疫苗都很難引入,就像貓的無佐劑疫苗。

 

 

小結|TNVR中疫苗施打能有效預防狂犬病,但疫苗失效後仍有感染可能,而目前台灣的狂犬病雖然僅存於鼬獾,但病毒變異、境外傳入狂犬病都是可能發生的。

 

2-3 誰的野外誰的家?當流浪動物與野生動物發生衝突。#

 

2015年,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增列「禁止餵食遊蕩動物」,引發討論。餵食行為會不會造成犬隻的聚集甚至攻擊野生動物?全面移除可行嗎?不移除的話該怎麼做?就地圈養難道不是一種收容?

 

根據《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項以及《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7條的規定,國家公園內禁止放生、棄養動物、餵食野生動物或遊蕩動物,違者可處3000元的罰鍰。

 

 

 

 

 

 

「流浪動物確實影響野生動物的疫病及生態保育。」

 

 

以特生中心及台北動物園過去6年的穿山甲救傷資料為例,至少有51隻穿山甲因為流浪狗而受傷。此外鼬獾型狂犬病及東亞家蝠帶有的新型麗莎病毒的疫情,更提高了流浪動物在防疫上的風險。流浪動物所帶來的螨疥癬及犬瘟熱,亦會傳染給野生動物,截至目前為止,除了雲豹、水獺、台灣黑熊沒有採到樣本之外,其他8種食肉目動物的樣本中,都被檢測出有犬瘟熱病毒感染的狀況。

 

 

 

 

 

 

 

「就地隔離安置是比較好的方式,TNVR則是過渡手段。」

 

 

全面移除和禁止餵食根本是做不到的事情,全面移除缺乏收容空間,禁止餵食不僅危及流浪犬動物福利,若犬隻飢餓更可能誘發獵殺野生動物。在國家公園周邊圍籬安置犬隻是比較好的方式,現階段TNVR則應作為過度策略,不做只會造成犬隻數量增加。

 

 

 

 

 

 

 

「陽明山國家公園做TNVR完全違背國家公園的本份。」

 

 

國家公園並不是一個島嶼,動物清空之後一定會有新的動物進來,解決方式頂多就是繼續努力找地方盡可能地收容,光是陽明山國家公園狗的數量就有100多隻,如果說不餵養那就是危害福利,那TNS其實是最好的。

 

 

 


 

 

 

 

「避免影響野生動物當然最好,但實務上很難避免。」

 

有些地區全部移除是比較好的,但執行上有難度: 一、如果把狗全部抓走,甚至比紮完更難。 二、怎麼防堵新的狗進去,實務上很難。 三、須妥善收容,若餵養人不願意幫忙抓狗,執行就非常難。

 

小結|國家公園的範圍內,如何克服地形障礙,且在不干擾野生動物的情況下捕捉流浪動物,成了最實際的問題。同時,新犬隻移入、棄養也是必須思考的問題。

 

 

 

 

 

 

3-1 怎麼樣的TNVR才有效?#

 

大家說TNVR是控制犬隻數量的手段之一,但TNVR真的有效嗎?怎麼樣的TNVR才有效?有辦法大規模執行嗎?有沒有效又該如何評估?

 

註:根據農委會統計,104年度台灣流浪犬數量共128,473隻。

 

 

 

 

 

 

「目標是大結紮,區塊淨空則為權宜之計。」

 

 

根據數學模式,就算5年內把幼犬出生率降到最低,流浪犬目前不會減少反而會增加,要等到死亡率大於出生率時才會減少,第5年之後會快速減少。強度若沒有達到門檻是無效的,同時需加上棄養的參數。

 

 

我們當然希望短時間內大結紮,但牽涉到錢和動能的問題。權宜之下,區塊淨空的做法可以不需要門檻,但會延長淨空時間,像現在新北市河濱。

 

 

 


 

 

 

 

「沒有否定TNVR,但需要先討論源頭管理的落實。」

 

 

我們從不否定TNVR是個過渡手段,但如何讓各種負面效應降到最低,並且「有效」減少犬隻數量,不會永無止盡的投入TNVR。源頭管理是首要,其次針對現有的犬隻,必須依科學調查方法,推估數量並因地制宜制定不同戰略,並需持續監控,包括疾病控管、人犬衝突、犬貓與野生動物衝突、交通風險等。

 

 

 

 

 

 

 

「TNVR成功有其條件,因地制宜是目前的關鍵策略。」

 

目的如果是族群控制,三個基本原則: 一、封閉族群、區域。 二、短時間內大量進行絕育。 三、地區居民必有共識,包含家犬絕育、棄養管理。

 

也就是為什麼要因地制宜,需要去考量當地是不是有條件推行TNVR。

 

 

 

 

 

 

 

「用科學性的調查方法推估結紮的強度。」

 

 

這套計算方法並非精確,但具實用目的。寧可高估數量確保結紮計畫完成。幾年後評估狗的數量是否減低,就算並非精準,兩次結果的差距還是有意義。

 

 

 

 

 

 

「TNVR之外,飼主責任的強力執法作為搭配。」

 

 

過去環保局在捕犬常發生放養犬飼主拒絕,現在防疫所處理就是直接問:「狗是不是你的一句話?」不是我們就抓走,是的話就必須負擔飼主責任,寵物登記、狂犬病疫苗注射跟絕育都必須完成。

 

 

小結|當TNVR作為手段之一,確保有效成了最重要的事之一!科學上的模型與條件雖然不一定適用所有地區,但仍具有參考價值,執行面細節的優化、相關配套措施與科學性的效果驗證都是不可忽略的部分。

 

3-2 如果TNVR入法後,餵養人作為什麼樣的角色呢?#

 

2016年的修正草案中,提到「為流浪動物絕育或管理之民眾,不得視為飼主或管領人。」對此,有人認為要求飼主責任,卻又同意餵養人不需負責,可能造成飼主責任的漏洞。

 

新北市政府於2015年舉辦相關課程,結業後頒發餵食證與乾淨餵食器,同時要求餵養的犬貓必須在特定區域且列冊管理,違者依《廢棄物清理法》最高可開罰六千元。目前各地方政府僅有新北市有此規範。

 

 

 

 

 

「目前來看,餵養人已經無法律飼主責任。」

 

 

如果我們都認定不是飼主、也沒有什麼領管或責任的話,抓紮完就放回,那是無主物,這是解釋的部分不是法律的部分,那為什麼還需要立這個法?

 

 

 

 

 

 

 

「以動物福利角度,餵養者賦予飼主責任是重要的。」

 

 

台灣是個小島,人跟動物生活的重疊相當高,交通及疫病的風險也高,因此餵養者願意從動物福利的角度賦予相當程度的飼主責任是重要的,即便在過渡時期也是。若動保人士不斷強調民眾的「飼主責任」,但餵養者卻不用負任何責任,這對好好照顧動物福利是矛盾的。

 

 

 


 

 

 

 

「入法的目的是希望確保餵養人去責任化。」

 

 

法律上並沒規定說餵養或是做TNVR就變成飼主,這叫去責任化。這條列入法規的目的就是認為不能這樣要求飼主責任,第一個無法律依據,第二個也不合理,幫忙結紮之後居然還要負法律責任?

 

 

 


 

 

 

 

「志工性質下,願意配合的餵養人無法涵蓋整個台灣。」

 

 

餵養人分很多種,不好的餵養人的確影響人和狗的關係,這一環是很難解決的。餵養人管理系統若希望擴大管理不是不可能,但以現在用志工的方式來說涵蓋度其實已經是極大值了,需要有公權力執行的人來做。

 

 

小結|餵養人是否要負擔擔飼主責任,牽涉到的不只是人犬衝突、更是動物本身的動物福利,但在判定、執行上目前都存在模糊空間。執行上,除了飼主責任,更應該整合的或許是犬隻的狀況、數量與隨時回報狀況。

 

3-3 絕育效率與個體動物福利有可能並存嗎?#

 

根據TNVR成功的原則,短時間大規模的絕育行動是必要的,但在追求結紮效率的同時,手術的品質、癒後的觀察與照顧是否就該被犧牲?

 

 

 

 

 

 

 

「傳染病風險與術後感染的風險值得討論。」

 

 

當天就原放的TNVR方式,或許可以避免大量收容下傳染病的風險,收容成本與壓力也較低,但若術後犬隻舔開傷口,又屬於不親人的狗,餵養人沒有立刻發現下很容易造成傷口感染。

 

 

 

 

 

 

 

「不負責的結紮害死多少貓狗,我覺得數量是可觀的。」

 

 

入法的前提應該是要以狗的福祉為第一優先,我們聽過很多紮一半、紮完腸子掉出來、術後感染、甚至是異地放回的案例,這對這隻狗貓絕對不是好事,如果入法的定義不夠細緻,配套不夠完整,而且動物福利的大前提不優先,不應該保障想去做這個動作的人。

 

 

 


 

 

 

 

「餵養人的系統的建立非常重要。」

 

 

我們一直認為餵養是問題,但只有餵養人能了解這群狗,也只有餵養人知道這隻狗發生什麼事,像是傷口如果發炎餵養人就可以通報。

 

 

 


 

 

 

 

 「手術品質的是個問題,但不會是不做的理由。」

 

 

家狗、流浪狗同樣可能面臨被不負責任手術結紮的狀況,以TNVR犬隻來說,目前只能靠愛心媽媽去把關。浪犬結紮術後的留置天數我們協會的標準是1-3天,最主要的考量是「防疫」,盡可能降低收容時感染疾病的風險。

 

 

 

 

 

 

小結|流浪動物的問題也許迫在眉睫,但如何確保過程中動物福利品質,或許是以動物保護為出發點更該關注的事。手術時的無菌環境、術後休養的環境與天數、老病犬隻進行絕育還是收容觀察等,都需要有相關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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